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雅鈞 以上當事人與被告 闕文重 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1號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就確認界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21700元/㎡×17㎡=3689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上訴人僅繳納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二審裁判費3150元,尚應補繳4675元。就拆屋還地部分,本院漏未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經查,命被告拆除之面積有37.97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23949元,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是上訴人共應繳納13705元(4675+9030=137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丞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