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規定,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七十五歲父親,小孩六歲,老婆去打零工時摔斷腿,小孩沒有錢可以上學,被告手有習慣性脫臼,腳也因蜂窩性組織炎開刀,至今還沒有完全康復,希望可以在家休養,因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向台灣台北看守所函查被告健康狀況,經答覆被告右腳部蜂窩性組織炎,經治療後已癒合,又其自述右手習慣性脫臼,現無法完全曲展,目前由所方觀察治療中乙節,有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北所衛字第Z000000000號函及檢送之病歷表在卷可稽,是尚難認為被告因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經審核聲請人所述事由,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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