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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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之詐欺罪,其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為十二年六月,再加計扣除自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布通緝日止之期間,其追訴權之時效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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