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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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ОО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北監五字第裁四○-COP○一四五二七號)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晚間七時,駕駛P九-九七八○號自小客車離開臺北縣中和市○○路停車格時,曾向停車收費員查詢,並於次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門前的插卡式公共電話打電話向查詢中心查詢但均未獲得通知。是異議人確已依北縣停管處回函告知之程序查詢,但查無欠費結果,以致停車費未繳,爰依法提出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定有明文。駕駛人停車離場時未收到或遺失臺北縣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時,應於繳費期限內以電話語音查詢專線:(00)00000000,或利用臺北縣政府資訊服務網站停車費查詢系統或電洽臺北縣各停車管理場查單補費,若未查單繳費,視同逾期未繳停車費,此有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府路停字第○九一○六七八二八三號函附卷為據。
三、經查:異議人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路邊停車格停車未繳費之違規事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件在卷可稽;異議人就其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停車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路邊停車格一情,供認不諱。惟其矢口否認有何停車未繳費之違規事實,辯稱:渠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晚上七時許,駕車離開時,曾向停車收費員查詢,並於次日以公共電話向查詢中心查詢,但均無結果以致未繳停車費云云。惟經調閱異議人所稱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前插卡式公用電話,自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之通聯紀錄,並無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之紀錄,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雙和營運處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雙營字第九二C0000000號函在卷為據。足認異議人所辯,已盡查詢之義務云云,應非可採。因此,異議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查詢補單。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 陸佰元 ,於法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異議人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玉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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