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王子明 (即 王泊淯 、 王國進 )
相 對 人 王鈺蔚
相 對 人 王鈺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贈與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子明與相對人王鈺蔚、王
鈺豪間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地段00002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
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王
鈺蔚、王鈺豪就前項不動產於94年5月5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
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
王鈺蔚、王鈺豪應就前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王子明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