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38號
原 告 鄭賴月淳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
被 告 沈彩枝
兼訴訟代理人
鄭義達
被 告 鄭顏玉枝
鄭山河
洪欽炎
兼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景洲
被 告 洪椿田
鄭景修
洪椿彬
涂同仁
涂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