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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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38號
原   告  鄭賴月淳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
被   告  沈彩枝
兼訴訟代理人
       鄭義達
被   告  鄭顏玉枝
       鄭山河
       洪欽炎
兼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景洲
被   告  洪椿田
       鄭景修
       洪椿彬
      涂同仁
       涂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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