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紅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被上訴人皇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6,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