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葉明 原被告 邱大榮
馬肇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贓物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58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