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債權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 債務人 王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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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