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 張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智雄 、 張靖吾 、 張淑美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35,075元,應徵裁判費141,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