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
四二號被告乙○○男23歲
二五巷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三四九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相互告訴對方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均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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