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叄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