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送達代收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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