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中,最先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裁判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9月25日,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則為106年9月25日某時,亦即該案犯罪日期與最先確定裁判之確定日為同一日,是否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要件?即生疑義,然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又一日之終止,當為該日23時59分59秒,自不待言,況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可以緩和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自屬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故於適用上有疑義時,自應為利於被告之解釋,是附表所示之各罪中,最先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裁判確定時間為當為106年9月25日23時59分59秒,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既為106年9月25日某時,自屬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嘉鈴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日9時許│106年9月25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6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9號│字第145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107年度訴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8.30│107.02.26(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判決│106.09.25│107.05.03││││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1、花蓮地檢107年度執││││第2988號│字第1558號│││││2、花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2號係程序│││││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