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嫻(原名林曉菁)選任辯護人李珮琴律師
林景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5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宥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期履行本院一○九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六○九、六一○號調解筆錄所載酌定之調解條款。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宥嫻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以下合稱本案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核准之商標(以下合稱本案註冊商標),各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限內,且其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500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不詳賣家所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係未經本案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使用相同於本案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
1月間某日起,在其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之住處內,透過網際網路登入「林曉菁」臉書帳號公開直播,以
200元至900元不等之價格,接續販賣仿冒本案註冊商標之商品予他人,並因此取得共6000元。嗣因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直播,並於同年4月24日15時20分許,持本院搜索票至林宥嫻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共171件),經鑑定均確屬仿冒本案註冊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復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5月21日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權人部分);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5月30日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商標權人部分);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6月11日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3所示商標權人部分);LO
UISVUITTON公司108年6月5日鑑定報告暨附件、刑事委任狀各1份、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2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商標權人部分);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鑑定證明書2份、授權委任狀3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8份、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商標權人部分);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8年5月22日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商標註冊資料4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8所示商標權人部分);LOUISVUITTON公司108年5月22日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侵權市值表各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以上為附表一編號9所示商標權人部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本院108年聲搜字第638號搜索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被告臉書直播影片暨網頁翻拍畫面共6張及現場搜索暨扣案物照片共8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7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79頁、第87頁至第
122頁、第129頁至第173頁、第177頁至第189頁、第19
3頁至第221頁、第225頁至第235頁、第239頁、第241頁至第269頁),以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仿冒本案註冊商標之商品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且其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8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為警查獲之期間,陸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持續進行未曾間斷,顯係基於單一侵害商標權之犯意,侵害本案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提高本案不法內涵與罪責之「量」,但乃屬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賣者乃屬仿
冒本案註冊商標之商品,竟仍以網路方式販賣之,損及本案商標權人之權益,顯見其尊重他人商標權之法律觀念亟待加強,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於本案侵害商標權之期間非短,且所持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甚多,然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3、8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且另向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商標權人保證不再侵害其商標權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0
9、610號調解筆錄及匯款資料、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商標權人提出之刑事陳報(二)狀、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商標權人提出之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智易卷第105頁至第108頁、第133頁、第145頁、第153頁至第154頁),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暨其本身之犯罪手段、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審酌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除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3、8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額外,另向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商標權人保證不再侵害其商標權等節,詳如前述,堪認被告應具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復斟酌被告所為仍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罪行為,為使之心生警惕,並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之賠償條件,同時兼顧前揭商標權人之權益,實有科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期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酌定之調解條款作為損害賠償,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成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業經鑑定確認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因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取得扣案之6000元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21頁、本院智易卷第140頁),屬其於本案從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且包含販賣尚未達成和解之商標權人仿冒商品,自不因其已給付部分賠償金或與其他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而得以酌減,是不問其成本及利潤(106年度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限│├──┼──────┼──────┼────────┼───────┤│1│德商 阿迪達斯 │00000000│袋子及運動用袋等│117年1月31日│││公司││;衣服、靴子等;││││││運動用球、籃球等││││││。││││├──────┼────────┼───────┤│││00000000│化粧品及人體用清│117年1月31日│││││潔劑等;計步器;││││││衣服、靴子等;運││││││動用球、籃球等。││││├──────┼────────┼───────┤│││00000000│衣服。│111年10月31日│││├──────┼────────┼───────┤│││00000000│靴鞋、圍巾、冠帽│111年10月31日│││││等。││├──┼──────┼──────┼────────┼───────┤│2│義大利商固喜│00000000│放大器等;貴重金│115年8月31日│││歡固喜公司││屬與其合金等;皮││││││革及人造皮革等;││││││皮大衣、皮夾克等││││││。││││├──────┼────────┼───────┤│││00000000│化粧袋、狗項圈等│111年11月30日│││││;鞋子、運動鞋等││││││。││││├──────┼────────┼───────┤│││00000000│各種書包、手提箱│116年8月31日│││││袋、旅行袋、皮夾││││││。││││├──────┼────────┼───────┤│││00000000│各種衣服、褲子、│116年8月31日│││││胸罩等。││││├──────┼────────┼───────┤│││00000000│古龍水、花露水等│114年6月15日│││││;放大器、聲音記││││││錄用器具等;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等;露營袋、獵││││││物袋等;皮大衣、││││││皮夾克等;運動器││││││材袋。││├──┼──────┼──────┼────────┼───────┤│3│法商 埃爾梅斯 │00000000│各種皮革、馬鞭、│109年7月31日│││國際公司││馬鞍、皮製馬具等││││││。││├──┼──────┼──────┼────────┼───────┤│4│法商 路易威登 │00000000│眼鏡、太陽眼鏡等│114年5月15日│││ 馬爾悌耶 公司││;珠寶、戒子等;││││││皮革及人造皮等;││││││衣服及內衣等。││││├──────┼────────┼───────┤│││00000000│太陽眼鏡、眼鏡等│111年11月30日│││││;珠寶、首飾等;││││││印刷品、明信片等││││││;皮革或人造皮革││││││製盒等;不屬別類││││││之紡織布及紡織品││││││等;衣服、內衣等││││││;雪茄盒等。││││├──────┼────────┼───────┤│││00000000│皮製或皮板製之箱│117年12月15日│││││子等。││││├──────┼────────┼───────┤│││00000000│衣服及內衣等。│117年1月15日│││├──────┼────────┼───────┤│││00000000│皮製或皮板製之箱│118年3月15日│││││子等。││││├──────┼────────┼───────┤│││00000000│衣服及內衣等。│117年6月30日│││├──────┼────────┼───────┤│││00000000│眼鏡、太陽眼鏡等│114年11月15日│││││;珠寶、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等;││││││皮革及人造皮等;││││││衣服及內衣等。││││├──────┼────────┼───────┤│││00000000│行李箱、手提箱等│118年1月31日│││││。││││├──────┼────────┼───────┤│││00000000│衣服及內衣等。│117年3月15日│││├──────┼────────┼───────┤│││00000000│行李箱、手提箱等│118年1月31日│││││。││││├──────┼────────┼───────┤│││00000000│衣服及內衣等。│117年2月15日│││├──────┼────────┼───────┤│││00000000│行李箱、手提箱等│109年6月30日│││││。││├──┼──────┼──────┼────────┼───────┤│5│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衣服、靴鞋、圍巾│117年3月31日│││股份有限公司││、頭巾、冠帽、襪││││││子、褲襪、服飾用││││││手套。││││├──────┼────────┼───────┤│││00000000│各種書包、手提箱│112年12月31日│││││袋、旅行袋、皮夾││││││。││││├──────┼────────┼───────┤│││00000000│扶手椅、非金屬製│117年1月15日│││││桶等。││├──┼──────┼──────┼────────┼───────┤│6│義大利 商芬蒂 │00000000│香水、淡香水等;│112年7月15日│││有限公司││眼鏡、太陽眼鏡等││││││;貴金屬製首飾及││││││非貴金屬製珠寶等││││││;袋、肩袋等;家││││││具、浴廁用家具等││││││;浴巾、海灘巾等││││││;男裝、女裝及童││││││裝等;百貨公司、││││││購物中心等;休閒││││││服務等。││├──┼──────┼──────┼────────┼───────┤│7│英商 布拜里公 │00000000│旅行用衣物袋、女│112年6月30日│││司││用大型手提袋等。││││├──────┼────────┼───────┤│││00000000│衣服、靴子、鞋子│117年2月29日│││││、涼鞋等。││││├──────┼────────┼───────┤│││00000000│衣服、背心、毛衣│109年9月15日│││││、針織衫等。││││├──────┼────────┼───────┤│││00000000│蠟燭;刀叉匙餐具│116年3月31日│││││等;燈罩、燃油器││││││等;書寫用具、鉛││││││筆盒等;畫框及相││││││框等;化粧用刷、││││││餐盤等;手帕、桌││││││巾等;遊戲器具及││││││玩具等。││├──┼──────┼──────┼────────┼───────┤│8│法商伊芙聖羅│00000000│書包、手提箱袋、│113年9月15日│││蘭公司││旅行袋、皮夾、行││││││李箱袋。││││├──────┼────────┼───────┤│││00000000│書包、手提箱袋、│113年9月15日│││││旅行袋、皮夾、行││││││李箱袋。││││├──────┼────────┼───────┤│││00000000│眼鏡架、眼鏡等;│113年8月31日│││││貴金屬及其合金等││││││;皮革及人造皮革││││││等;衣服、皮帶等││││││。││││├──────┼────────┼───────┤│││00000000│皮革及人造皮革等│110年12月31日│││││。││├──┼──────┼──────┼────────┼───────┤│9│法商肯諾股份│00000000│衣服、靴、鞋、涼│116年9月30日│││有限公司││鞋等。││││├──────┼────────┼───────┤│││00000000│眼鏡、太陽眼鏡及│113年2月29日│││││眼鏡盒等;珠寶、││││││錶等;皮革或人造││││││皮革等;浴巾(衣││││││服除外)、毛巾等││││││;衣服及內衣等。││└──┴──────┴──────┴────────┴───────┘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及數量│├──┼─────────────┤│1│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5件、圍巾1件、│││褲子2件、外套1件、帽子1│││件(共10件商品)│├──┼─────────────┤│2│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註冊│││商標之皮包53件、皮夾7件、│││帽子3件、衣服8件、褲子3│││件、圍巾1件(共75件商品)│├──┼─────────────┤│3│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註冊│││商標之皮帶1件│├──┼─────────────┤│4│侵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註冊│││商標之皮包16件、皮夾4件、│││鑰匙包2件、圍巾3件(共25│││件商品)│├──┼─────────────┤│5│侵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4件、褲子1件、│││皮夾11件(含警方蒐證1件)│││、皮包5件、地毯1件(共22│││件商品)│├──┼─────────────┤│6│侵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註冊│││商標之帽子1件│├──┼─────────────┤│7│侵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註冊│││商標之地毯1件、皮包11件、│││皮夾5件、圍巾5件、衣服1│││件(共23件商品)│├──┼─────────────┤│8│侵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註冊│││商標之皮包7件、皮夾5件(│││共12件商品)│├──┼─────────────┤│9│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2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