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40號
被 告 陳慶忠
即反訴原告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仇冠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