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40號
被   告  陳慶忠
即反訴原告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仇冠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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