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調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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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3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被 告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而提起本訴,惟查本件侵
權行為地在台北市○○○路○段與富錦街107巷口處,有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在卷可按,可見侵權行為地為台北市松山區,又被告住所
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被告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憑,均
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