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41號
抗告人 唐安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