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罰金新臺幣九千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六月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三│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偵字第七一││案號│三五八號│二二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九十五年度斗簡字第五二一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期││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九十五年斗簡字第五二一號││決├───┼─────────────┼─────────────┤││判決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罰金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如易│││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