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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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交簡字第2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本院訂期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被告到庭,惟被告並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