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713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以其對訴外人泉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金錢債權,而訴外人 周明志 則為訴外人泉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此項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惟訴外人周明志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即將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第107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15/19510及坐落其上第2696建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由,而聲請鈞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713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人就上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上開假處分裁定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13號、95年度執全字第1906號卷宗查核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調解等情,亦經本院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附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家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