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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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聲明人即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抗告人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陳峯男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明人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抗告程序中,本院為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裁定前之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已由陳峯男變更為甲○○,經其提出行政院令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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