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含包裝袋參只,毛重共計陸點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李俊發於105年4月25日凌晨1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放置在同行女友即另案被告 吳佳錤 隨身背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6.11公克),而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於同上揭時地,為警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282.08公克)、海洛因7包(總毛重6.28公克)、手槍2支、子彈18顆、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毒品分裝袋6包、刮勺3支,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本件被告係基於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8月間某日,向 姚遠青 (已歿)購得第二級毒品後持有之,復將購入之第二級毒品,放入另案被告吳佳錤之隨身背包內,復經警同時扣得,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又本件被告所為既與上開判決所處罰之犯罪行為,係屬同一行為,核為同一案件,依首揭說明,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業經本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6.1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吳佳錤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佐,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李俊發有為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6年度偵字第2002號不起訴處分書所示之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毛重共計6.11公克)。而該結晶3包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含袋毛重共計6.11公克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吳佳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及照片3幀在卷足憑(見毒偵字第917號卷第46、47頁),是以扣案之結晶3包確為毒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包覆該毒品之包裝袋
3只,因沾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艷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