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映霖 上訴人即被告 許春發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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