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佳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佳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伍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
毒品,而非法持有之,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服務業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淨重0.0386公克,驗餘淨重0.0355公
克),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7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70300379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經鑑驗而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588號被告 翁佳妏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居臺中市○○區○○○道○段○○○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佳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旁,收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凱 」之男子,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07年1月17日凌晨1時20分許,因翁佳妏在臺中市○○區○○路○○○○○○號13樓前居所,遭同居男友 洪棋竣 持槍恐嚇、毆打,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徵得洪棋竣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0355公克),始查獲上情(洪棋竣所涉恐嚇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佳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棋竣於警詢中證述之查獲情節相符,而扣案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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