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建堯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建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素行尚可,惟其正值青壯,竟不思憑己之力謀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行為實值非難,並考量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各次竊取之財物之價值分別為新臺幣2349元及5332元(見偵卷第14頁反面),雖已返還告訴人 黃道燦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在警卷可憑(見偵卷第21頁),然告訴人表示被告一再竊取夾娃娃機內商品不願意原諒被告(見偵卷第52頁反面),兼衡被告在夜市擺攤營生、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10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之物,業據告訴人黃道燦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在警卷可憑,故前開犯罪所得部分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07年度偵字第21411號被告廖建堯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3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廖建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3月21日晚上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旁黃道燦擺設娃娃機台之夾娃娃機商店內,以自娃娃機台下方取物口伸手入內抓取之方式,竊取黃道燦擺設在機台內之海賊 王娜美 公仔1隻、海賊王女帝公仔1隻、海賊 王培羅娜 公仔
1隻等商品,得手後離去;復於同年月23日凌晨4時許,再次前往上址店鋪內,以上開相同方式,自黃道燦擺設在該處之機台內竊取海賊王女帝公仔戰損旗袍版1隻、海賊 王索隆 公仔1隻、海賊王娜美金色洋裝版公仔1隻、海賊 王路飛 與紅髮場景公仔1隻、海賊 王蕾玖 公仔1隻等商品,得手後離去。嗣經黃道燦查看監視錄影器畫面影像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通知廖建堯到場說明,經廖建堯坦承犯行並提出上開竊得之娃娃公仔商品8盒予警方查扣(已發還黃道燦領回)而查獲。
二、案經黃道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廖建堯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坦承不諱,均核與告訴人黃道燦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蒐證照片10張、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影像照片8張、商品型錄8張及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1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晏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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