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金上訴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7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聰吉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誌誠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美琴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怡芳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李華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被告 林美津 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