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薄正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5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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