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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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 律師被告甲○○
聯絡地址: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福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14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21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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