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9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乙○○業於96年2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