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85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74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