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 林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108年5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如為他案訴訟所需,亦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擬對該事件之裁判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其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