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越界建築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張菊妹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被告 陳昱慎 被告 陳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越界建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