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調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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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清安
林清玉
林秀紋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清玉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及同段32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
稱系爭房地),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5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