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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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2、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加重│有期徒│90年12月│本院│91.09.27│刑法第330│不符合│不減刑。││1│強盜│刑8年│20日。├────────┤│條第1項│││││罪。│。││91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91.11.28││││││││││││││├──┼──┼───┼────┼────────┼─────┼─────┼─────┼────┤││毒品│有期徒│90年8月│本院│91.11.27│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2│危害│刑6月│間起至90├────────┤│制條例第10│款│3月。│││防制│。│年12月21│91年度上訴字第├─────┤條第2項│││││條例││日止。│3194號│91.11.27││││││(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有期徒│90年11月│本院│91.11.27│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3│危害│刑1年│間起至90├────────┤│制條例第10│款│6月。│││防制│。│年12月22│91年度上訴字第├─────┤條第1項│││││條例││日。│3194號│92.01.02││││││(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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