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偽造文書│廢棄物清理│詐欺│├─────────┼────────┼────────┼────────┤│宣告刑│4月│2年│7月│├─────────┼────────┼────────┼────────┤│犯罪日期│93年09月21日│92年12月25日│94年06月05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4偵552號│93偵719號│94偵99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簡2329號│94上訴2365號│94易14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06月30日│94年11月08日│94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簡2329號│95台上277號│95易1452號││判決├─────┼────────┼────────┼────────┤││確判日期││95年01月12日│95年01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廢棄物清理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宣告刑│2月│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