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93年10月│本院│94.09.30│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危害│刑10月│下旬起至├────────┤│制條例第10│款│5月,如││防制│。│94年3月8│94年度上訴字第├─────┤條第1項││易科罰金││條例││日止。│2100號│94.10.27│││以銀元三││(施│││││││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一級│││││││元)折算││毒品│││││││一日。││)││││││││├──┼───┼────┼────────┼─────┼─────┼─────┼────┤│毒品│有期徒│93年11月│本院│94.09.30│毒品危害防│第2條1項3│有期徒刑││危害│刑6月│下旬起至├────────┤│制條例第10│款│3月,如││防制│。│94年3月8│94年度上訴字第├─────┤條第2項││易科罰金││條例││日止。│2100號│94.09.30│││以銀元三││(施│││││││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二級│││││││元)折算││毒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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