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秋實庭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家揆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庭軒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