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3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周莉菁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