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7年8月21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LA0000000號裁決書)、97年9月16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J2J005439號裁決書)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交通法庭裁定不罰(97年度交聲字第2802、2803號)後,原處分機關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1370號),發回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時十分許,在省道臺十六線公路二點二公里處,因「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之交通違規事由,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七時四十六分許,在嘉義市○○路○○○巷口處,因「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等交通違規事由,先後為警逕行舉發,乃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九百元,並計違規點數一點,及罰鍰一萬三千元,並扣繳牌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八十六年間為求清償地下錢莊欠款,遂以伊名義購買系爭自用小客車,實際上則由該地下錢莊之人使用該車,雙方原本約定由伊繳納三年期之車款及稅金,滿三年後則應將該車過戶予地下錢莊之人 黃文龍 ,但後來伊就找不到對方,而且持續累積高達十餘萬元之稅單及罰單均寄至伊住處,在監理所人員之建議下,伊才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之登記,並將先前該車所積欠之罰鍰及稅款悉數繳清。本件係在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以後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應轉由拒不辦理過戶之黃文龍負責,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受處分人就原處分關於中監違字第裁六0-LA0000000號裁決書部分,係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受裁決書,但因受處分人係居住於臺中市,與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在之臺中縣大肚鄉並非在同一鄉、鎮、市,經加計法定在途期間三日後,迄受處分人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向原處分機關具狀聲明異議,尚未逾越二十日之聲明異議法定期間,先此敘明。
四、經查: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受處分人既已否認使用該部自用小客車,而未就該車超速違規及使用註銷牌照等情表示承認,則原處分機關如欲援引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對於受處分人裁處行政罰鍰等不利益行政處分,自應提出適切證據資料,或指出得以證明受處分人交通違規之證據調查方法,俾供法院審究該裁罰處分是否合法、妥當。經原處分機關及本院各向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函調超速違規採證照片,據上開舉發機關覆稱:因已逾越一年之保存期限,故均已銷毀照片或底片,無法再予提供等語,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投集警四字第0九八000一六二四號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嘉市警字第0九七00五三四六八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則前揭交通違規事實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及同年七月二十四日,直至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及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始由原處分機關作成裁決,迄今仍在本院進行交通異議程序,並未結案,揆諸前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七十九條但書規定,原處分機關自應繼續妥善保管超速違規採證照片或舉發通知單等相關證物,以供將來行政救濟程序論證之需。是以原處分機關或舉發機關,依法即有妥善保存之法定義務,對其疏於注意保管證物致使裁決基礎事實不明之不利益,自不能責由受處分人承擔,而應朝向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藉以保障民眾權益,並促使行政機關謹慎履行證物保管義務。從而,原處分既無超速違規採證照片等證據資料,足供本院認定受處分人所有之該部自用小客車涉有前揭交通違規事實,已難率認原處分機關所為裁罰確屬有據。原處分機關未能詳予審酌,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一千九百元,並計違規點數一點,及罰鍰一萬三千元,並扣繳牌照,即有未洽。原處分自應均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均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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