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10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2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AC0000000│97年4月25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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