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乙○○丁○○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乙○○、丁○○、甲○○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仟參佰元、麻將壹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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