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豐交簡上字第一三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