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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