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