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豪具保人許哲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哲熊因被告賴彥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彥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許哲熊出具現金15,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路○○號4樓住所,通知被告於102年6月11日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被告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同年5月29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以為送達,然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位在新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住所,通知具保人於同年6月11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具保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同年5月29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以為送達,然具保人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拘提被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