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3號上訴人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和大樓B區管理委員會、 陳麗玲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關於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財產權訴訟事件,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又上訴聲明第3項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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