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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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治維(原名曾治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治維(原名曾治維,民國101年6月
4日更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0711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100年7月21日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845公克,其中0.0134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0.0711公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8月1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03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