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12號原告 黃振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裁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未據原告繳納。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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