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貳枚、指印叁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三0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知悔改。甲○○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訴書誤載為二十六日)二十三時許,前往基隆巿南榮路一二九號一樓 游國雄 經營之「南榮科技廣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電動賭博機具水果台賭博財物(游國雄賭博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公訴人在本案中起訴之甲○○賭博部分,已經公訴人撤回起訴)。嗣於同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十分左右,為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警員臨檢查獲。甲○○為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謊報渠胞兄「乙○○」之年籍資料,應付員警盤查,並在「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臨場檢查現場紀錄表」中,偽造「乙○○」之指印一枚,旋又基於與上開偽造署押行為同一之犯意,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三十分,在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之詢問筆錄內,接續偽造「乙○○」之署押一枚、偽造「乙○○」之指印二枚(起訴書誤載為指印三枚),同日十五時五十五分(起訴書誤載為十四時四十分)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筆錄中,接續偽造「乙○○」之署押一枚。甲○○所為除生損害於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外,並因而使「乙○○」被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四號賭博罪提起公訴,為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六四號判決有罪確定(該案另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致生損害於「乙○○」本人。嗣因甲○○於上開賭博案中所捺指印,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輸入電腦比對結果,發覺與該局建檔之「乙○○」指印不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且有「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臨場檢查現場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三十分之詢問筆錄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十五分之偵訊筆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七號判決可供參照。查被告於上開紀錄表及筆錄中,偽造「乙○○」之簽名及指印,表示為警查獲及接受訊問之犯嫌均為「乙○○」,所為足生損害於「乙○○」本人及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乃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動作,並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渠犯罪動機在掩飾自己之身分,犯罪所生結果損害他人自由、名譽並危害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二枚及指印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原所起訴者尚有被告涉嫌賭博罪部分,惟在審理中,公訴人已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起訴,有撤回起訴書一份附卷可稽,此撤回之部分與本件有罪部分並無任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對之無庸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項目所在位置數量偽造之乙○○指印「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臨場檢查現場紀錄表」一枚偽造之乙○○指印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詢問筆錄二枚偽造之乙○○署押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詢問筆錄一枚偽造之乙○○署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筆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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